剩余控制权的性质主要是什么?
既然剩余控制权就是所有权,那么它也就具有通常所说的有效所有权的一些性质。
1.普遍性。任何资源,只要它的稀缺性被人们感觉到,人们就会以某种方式确立对它的剩余控制权。而在讨论相关问题时,都是以私有产权作为前提的,所以,在这种假定下,剩余控制权是普遍存在的,任何资产,都有人对它拥有剩余控制权。
2.排它性。任何产权清晰的资产,它的所有权一定具有排他性,这样,剩余控制权才能使所有者以极大的积极性有效地使用资产,将资产交给最能有效使用资产的人。
3.可分割性。承认了剩余控制权的可分割性,那么我们在分析大股东与作为其代理人的经理关系时,股东就将与股东权利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留给自己,而将与经营相联系的余控制权委托给经营者。
4.可让渡性。这是资产和资源从低价值利用向高价值利用转移,是从并非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向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转移的保证。如果把商品的市场交易看作是它们产权交易的话,那么所有权的这一属性就成了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企业内部协调和励机制形成调整的基础。
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区别是什么?
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企业合约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将无法完全的部分称之为剩余,而与剩余有关的一些权力,称之为剩余权。而剩余权分为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针对不确定性产生的利润而言的,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而剩余控制权是企业的一些生死攸关的决策,所以将这两种权力统称为剩余权。可以说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谁就是一个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目标就应该为其制定。